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烧荒、烧山场子、烧茬子、秸秆、地格子、上坟烧纸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