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一)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预报、调查等防治工作;

(二)森林植物、林木、种苗及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三)指导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做好疫情的管控和扑灭工作;

(四)监管处置疫木及其制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