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二章 质量规范第九条有效收购棉花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收购检验,依据检验结果确定棉花类别、等级与数量,并真实、完整记录检验数据。收购的棉花应当按照类别、采收方式、品种、等级分别置放,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异性纤维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回潮率超过国家标准的棉花,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收购棉花应当以质定价,按照收购检验结果确定的棉花类别、等级、数量,及时足额支付棉花种植者售棉款,不得拖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