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销售棉花应当保持棉包标识内容、条码信息完整,且与棉花实际情况一致。

经公证检验的棉花,应当附公证检验证书;储备棉应当明示公证检验标志。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