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机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