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撤销产品准入,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同一生产者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申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