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