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用户信息,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