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