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温泉康养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温泉康养场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场所设施安全防护、消防安全保障、卫生安全监管等措施,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