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温泉康养产业市场秩序,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建立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