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