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犬类执法监督检查。阻拦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