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身份证、犬只及照片、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固定住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