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保护和规范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