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保护和规范第五十二条有效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