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保障机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共享。
本省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除依法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的民营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按规定程序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惩戒措施,移除或者终止失信信息公示,更新相关信用评价结果,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