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依法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指引和便利。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