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引导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大创新平台的科技成果向民营经济组织转移转化。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