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要求,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合理厘定担保费率,依法依规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资产抵押、质押等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