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本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长效机制,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投资本省现代能源、先进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参与特色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关中科技赋能创新升级、陕北能源革命转型升级和陕南生态优先绿色升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