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民营经济促进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