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城市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设施资源等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以租赁等方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土地。

鼓励社会力量在商务办公区、产业园区、大型商业综合体、社区中心等建设室内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