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