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