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