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溉排水渠道、水闸、泵站、渡槽、塘坝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城乡供水、水文、水土保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农田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