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电站)、堤防、输水管道(隧洞)、灌溉排水渠道、水闸、泵站、渡槽、塘坝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城乡供水、水文、水土保持和航道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农田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