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