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