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负责。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