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省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