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省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依法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协作,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多元纠纷解决、维权援助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预警等服务,提高民营经济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