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股权融资、发行债券、票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内区域性股权市场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规范培育、股权融资等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