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协作配合,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做好下列工作,提高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的水平,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一)注重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审核,将民营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资信作为授信重要依据;
(二)提供以应收账款、仓单、订单、股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碳排放权、碳汇收益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数据资产、存货、原材料、机器设备等为担保物的担保融资;
(三)扩大民营经济组织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
(四)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民营经济组织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加大对发展重点产业的民营经济组织贷款支持力度;
(五)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民营经济组织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
(六)其他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便利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