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在制定、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排污指标、公共数据开放、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时,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