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的违法行为,因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
(三)其他依法应当列入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
(一)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