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依法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委托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被依法限制、禁止参与中介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委托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与本部门所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申请人已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对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