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意见书、证明等材料;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相应资质资格许可或者超出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开展中介服务;

(四)采取串通投标、贿赂、欺诈、胁迫、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手段招揽业务;

(五)操纵市场价格,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泄露或者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损害委托人利益;

(七)利用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