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管理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为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机构入驻、自主交易、投诉受理等综合性服务,推进中介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为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对接需求提供便利化服务。

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应当向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免费开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入驻门槛。鼓励通过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入驻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平台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证书、执业范围、中介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和中介服务指南。

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平台内中介服务机构进入、退出平台以及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管理,明确平台运行规则,建立中介服务全程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平台内全流程线上办、可追溯,确保平台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省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中介服务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委托人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可以作为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参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