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进中介服务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依法先行先试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持续放宽中介服务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禁止违法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禁止违法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单向认可条件的境外中介服务机构及专业人员可以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中介服务,法律、法规明确不得从事的事项除外。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领域中介服务市场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扶持和培育优质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境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合作,促进市场化竞争,提升中介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