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遵守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文物保护等强制性规定。对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乡村旅游项目,可以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