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乡村旅游发展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