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乡村旅游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二)进行虚假宣传,欺客宰客或者强制消费的;(三)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