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经营、住宿、特种设备等许可事项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

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标准,合理设置旅游咨询、游览导向、服务设施、区域界限、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合理布局观景、购物、餐饮、休憩和应急避险等配套服务设施。

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欺客宰客、强制消费或者以纠缠、拦截等方式招揽游客。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