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