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且已经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使用权的出让等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