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因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地震抢险、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