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下列活动:(一)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二)建设绿化带;(三)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四)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五)扩大自然保护地;(六)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