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严格保护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将各类非农业建设、造林种树等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