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开展地籍调查,查清土地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地籍数据库,强化地籍数据共享应用和动态更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