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土地调查,将土地调查形成的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汇交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管理、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